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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處置固體房物的水泥窯應滿足以下條件:
1.單線設計熟彩生產規模不小于 2000 噸/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窯
2.采用窯磨一體機模式
3.水泥窯及窯尾余執利用系統采用有效布袋除塵器作為煙氣除塵設施:
4.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窯,按 HJ 662 要求測定的焚毀去除率應不小于百分之 99.9999;
5.對于改造利用原有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在進行改造之前原有設施應連續兩年達到GB4915的要求。
在運行過程中,應根據固體廢物特性按照 HJ662 中的要求正確選擇固體廢物投加點和投加方式。固體廢物的投加過程和在水泥窯中的協同處置過程應不影響水泥的正常生產。
在水泥窯達到正常生產工況并穩定運行至少 4 小時后,方可開始投加固體廢物;因水泥窯維修、事故檢修等原因停窯前至少4小時內禁止投加固體廢物。
當水泥窯出現故障或事故造成運行工況不正常,如窯內溫度明顯下降、煙氣中污染物濃度明顯升高等情況時,須立即停止投加固體廢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復正常運行后方可恢復投加。
在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時,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簡總有機碳(TOC)因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增加的濃度不應超過 10mg/m,TOC 的測定步驟和方法執行 HJ662 和 HJ/T 38 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禁止下列固體廢物入窯進行協同處置:放射性廢物;爆炸物及反應性廢物;未經拆解的廢電池、廢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含汞的溫度計、血壓計、熒光燈管和開關;鉻渣;未知特性和未經鑒定的廢物。
入窯固體廢物應具有相對穩定的化學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屬以及氨、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應滿足 HJ66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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